随着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网购已经深入千家万户,五花八门的宣传、琳琅满目的商品令人应接不暇,但在这背后,也存在着不少无良商家以假充真。消费者在网上买到假货时,该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在网上某店铺发现一款牛肉干,看图片宣传感觉不错,便一次性购买了90袋。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与店铺宣传不符。通过查询发现,生产厂家未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商品包装上注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也不存在,王某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将该店铺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要求店铺退还货款2061元,并给予十倍赔偿2061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店铺负责人辩称,牛肉干既不是自己生产的,也不是自己发货的,虽然收了王某的货款,但是自己只是中间商,应该由生产厂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商品,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并实际收到所购商品,原、被告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关于案涉食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案涉食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但经查明,该许可证编号不真实且产品宣传生产厂家与实际产品生产厂家亦不相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被告所售商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商品价款。同时,被告在明知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符的情况下仍向原告销售案涉牛肉干,故原告可向经营者即被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店铺向原告王某返还商品价款2061元并同时给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610元,共计22671元。
法官提醒
经营者对食品销售的安全背负严格责任,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消费者购买食品权益受损时,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李昂、李雪
初审:廉洁
复核:孙晓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6 15: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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