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绿园法院向社会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安全、和谐的环境。
协议离婚约定的抚养费需按时履行
——唐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父亲唐某与母亲徐某于2020年5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唐成年。离婚后,母亲徐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父亲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20年至今的抚养费,之后至成年的抚养费仍要按照离婚协议上的金额支付。
庭审现场
被告徐某辩称,自己愿意给付抚养费,但是目前正处于失业中,确实没钱,在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给付了生活费和补课班费用,而且在与孩子父亲的聊天中,他也同意我第一年不用给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唐某与徐某离婚时,约定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徐某应依约履行。关于扣除支付补课费等实际花销,徐某无充足证据证明补课费系其所交纳,其以此主张扣除应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支持。关于抚养费给付起始时间,徐某提供证据显示,唐某同意其从2021年5月起支付抚养费,对此原告方未能提供反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给付自2021年5月起至今抚养费6万元,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集合的小缩影,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即使父母的婚姻走到尽头,对于子女的抚养责任和义务也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经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时,除法定无效情形外,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基于此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责任,给付抚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编辑:李雪、李昂
初审:邹华娟
复核:孙晓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6 15: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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