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你侬我侬,愿为“真爱”买单,分手后却在经济上“剪不断、理还乱”。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81年“姐姐”刘某与98年“弟弟”王某婚外情,恋情结束后“姐姐”却起诉“弟弟”返还借款。
原告刘某已婚并育有子女,其与被告王某从同事发展为婚外情。姐弟恋期间,刘某多次给王某转款,但是因为还处于情感蜜月期,觉得谈钱伤感情,刘某并未让王某签订借条。二人分手后,刘某认为之前给王某的钱属于借款,而非赠与,于是起诉追回。
庭审中,刘某称,从2021年起,王某就以缴纳车险、换雪地胎、租房子、还车贷、贴车模、替哥哥借钱还房贷等事由借款,自己都满足了“弟弟”的要求。刘某还出示了银行取款明细、二人微信聊天截图等,上面载有“去银行附近就行”,“就是你每次取款的那块”等字样,证明曾有给付现金的情形,累计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取款的方式借给王某5万余元。
王某辩称,承认刘某曾经微信转账6530元,但是对于其主张的以现金方式进行大额借款的事实不认可。王某辩称,当时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虽然刘某答应借钱给自己,但是每次二人见面都变卦,必须让我“付出点东西”才肯给我钱,次次都是拿这个理由卡我,所以我从来都没有真正收到现金。如果非要还钱,那得和刘某丈夫好好说道说道……
鉴于原被告双方对欠款数额争议较大,且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庭审后,法官从法律方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原告在借款人未给出具任何借款凭证的情况下现金取款给对方的法律风险,亦规劝被告从事实出发做出正确选择,不要因为该特殊关系产生的借款对日后的个人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法官亦从公序良俗方面对原、被告进行批评教育。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3万元。
法官提示
任何人对待婚姻都要有敬畏之心,不要打着“暧昧”、“谈恋爱”的幌子侵犯他人的婚姻关系,婚外情违反公序良俗并可能触犯法律。年轻人抱有不正当目的与他人产生恋爱关系,并以此得到的钱款法律亦不保护。而正常情侣之间要分清“借”还是“赠”,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不要被一时的“热恋”冲昏头脑。
编辑:李雪、李昂
初审:刘雪婷
复核:孙晓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6 16:24:33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