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睦千秋福,家和万事兴。尊老爱幼、母慈子孝、妻贤夫安、兄友弟恭等传统家庭美德,已经融入了中国人的血脉里。金秋九月,丹桂飘香。值此中秋佳节来临之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合集,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导、示范、引领作用,讲经典案例、传法治精神,营造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例一 离婚取得抚养权后又反悔——王某与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田某于2020年8月登记结婚,2021年3月生育一子。2022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为自愿离婚,孩子归男方王某抚养,家中两套房产皆归其所有,女方田某不支付抚养费。但是不久后,王某就以母亲患脑出血需要父亲照顾,自己为了养家糊口不得已进行工作,孩子没人照顾为由,将田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田某认为,王某母亲已经脑出血多年,孩子一直由其独自照看,而且自己已经为孩子放弃婚内财产,无法承担更多抚养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均签名捺印,协议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现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但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虽然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住房条件、家庭环境、协议离婚时双方对抚养权约定、婚生子出生以来成长环境等因素,认为婚生子由原告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原、被告作为已经为人父母者,即便离婚,亦应当承担起子女抚养的责任与义务,为子女成长努力提供优质、稳定的生活环境,以身作则,陪伴、教育、抚育子女健康成长,而非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或困难就选择逃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着不可推卸的抚养、保护义务,同时也有义务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婚姻走到尽头,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不应只为自己的私利一味强调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应该转变观念,反思自己的行为,将离异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真正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案例二 第三者”怀恨爆料,牵扯出大额赠与——丈夫诉妻子及第三者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丈夫王某与妻子史某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内育有一女。但刚结婚没多久,妻子就与“第三者”产生婚外情。而后因妻子出轨“第四者”,“第三者”一气之下找到丈夫,将其二人一起同居并接受妻子赠与7万余元的事实向丈夫和盘托出,还爆料二人的孩子并非丈夫亲生。
亲子鉴定证实爆料不假,丈夫将妻子与第三者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7万余元,并另案起诉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中,丈夫出示了“第三者”出具的《证明》,表明其与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处于同居状态。妻子也出具《证明》,表示自己从2019年至2022年期间给“第三者”的转账为本人操作。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从丈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三者”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中可以看出,妻子自认其与“第三者”于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一直处于同居状态,同时从转款中亦可以看出,有1314元、5200元带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向婚外异性表达爱意,相互暧昧,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妻子将大量钱款赠与“第三者”,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过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该处分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行为的权限,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系基于不正当关系而产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丈夫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共计转款67314元,“第三者”应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二人之间应当相互关爱、互相扶持、相互尊重、互相包容,并且履行最基本的忠诚义务,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夫妻二人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判决其返还财产,亦是将伦理、亲情、道德融入法理之中。广大男女朋友们,在追寻爱情的同时,应当擦亮双眼,洁身自好,坚守道德底线,误触法律红线,对自己及他人的人生负责。
案例三 协议离婚约定的抚养费需按时履行——唐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父亲唐某与母亲徐某于2020年5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唐成年。离婚后,母亲徐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父亲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20年至今的抚养费,之后至成年的抚养费仍要按照离婚协议上的金额支付。
徐某称,自己愿意给付抚养费,但是目前正处于失业中,确实没钱,在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给付了生活费和补课班费用,而且在与孩子父亲的聊天中,他也同意我第一年不用给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唐某与徐某离婚时,约定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徐某应依约履行。关于扣除支付补课费等实际花销,徐某无充足证据证明补课费系其所交纳,其以此主张扣除应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支持。关于抚养费给付起始时间,徐某提供证据显示,唐某同意其从2021年5月起支付抚养费,对此原告方未能提供反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给付自2021年5月起至今抚养费6万元,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集合的小缩影,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即使父母的婚姻走到尽头,对于子女的抚养责任和义务也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经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时,除法定无效情形外,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基于此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责任,给付抚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家庭建设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多年来,绿园法院在办理家事纠纷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推进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变和创新,在案件中实现情理法相统一,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编辑:李雪、李昂
审核:孙晓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6 1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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