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睦千秋福,家和万事兴。尊老爱幼、母慈子孝、妻贤夫安、兄友弟恭等传统家庭美德,已经融入了中国人的血脉里。金秋九月,丹桂飘香。值此中秋佳节来临之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合集,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导、示范、引领作用,讲经典案例、传法治精神,营造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例一 莫为小钱毁了亲情——祖孙之间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是被告小高的祖父。2018年9月,高某将9万元交予小高保管。2021年6月,高某与小高签订协议,约定小高分两次返还其保管的9万元。同年10月,在小高返还5万元后,小高父母又给了高某8万元的现金,高某当即表示剩下的4万元不用还了,并签订协议,写明“已经收到小高返还的5万元,剩下的4万不要了”。可一年多过去了,高某却反悔称小高未按照约定返还4万元,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高返还4万元及利息,并称当时协议是小高代笔,自己虽然签字但是并未认真看协议内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小高签订的2份《协议书》以及高某签名的书面材料,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高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剩余4万元,现向被告主张返还该4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家人不仅仅是口头的一个名词,更是代表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法庭上亲情与金钱的较量,也许一纸判决可以分出结果,但是案件的背后,可能摧毁的是亲情。金钱固然重要,但亲情更加珍贵,遇到此类问题,亲人之间要多包容、多沟通交流,以和为贵妥善化解矛盾,不能让亲人因金钱伤了心、寒了情。
案例二 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七旬老太与二子共有物分割、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与丈夫焦某婚后育有二子,焦某于2018年因病去世。去世前夫妻二人共同建有房屋6处,2022年政府征收后,拿到75.55万元的补偿金。而后母子三人在领取补偿款及房屋的事情上产生分歧,李某拿出一份遗嘱,称是丈夫焦某在去世之前与其共同写下,内容是:“现在我们年岁大了,特立遗嘱,如果我们二老去世以后,家里的所有一切财产都由养活二老的人全部继承”。李某认为两个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房屋是自己与丈夫生前所建,当时户主为丈夫,该房屋是自己与丈夫的私有财产,遂将二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丈夫的遗嘱有效,补偿款75.55万元全部归自己所有。
焦某次子认为父亲去世前饱受病痛折磨,在此状态下立下遗嘱无法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遗嘱中有涂抹部分,上面没有立遗嘱的签字或注明时间,遗嘱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遗嘱细节存在诸多问题,本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该遗嘱上不仅缺少具体日期,而且多处有涂抹痕迹,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最终,根据被告李某次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案涉房屋修建过程中提供了劳动和贡献,同时结合其与父母的居住情况,法院酌定李某次子分得被拆迁房屋补偿款的20%,剩余拆款为李某与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为被继承人焦某遗留的遗产,依法应由原告和二被告各继承1/3。综上所述,补偿款中原告李某享有30.22万元、被告次子享有15.11万元,剩余30.22万元为焦某的遗产,由原告李某和二被告各继承10.07万元。
典型意义
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的《遗嘱》未注明日期,重要部分存在涂改情况且未明确体现继承人,这样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财产有价,亲情无价,发生继承纠纷时,家庭成员应该互谅互让,弥合分歧,共同解决问题,共建和谐家庭。
案例三
离婚诉讼中要考虑对幼儿的保护——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5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20年4月,王某起诉离婚,但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之后,王某仍认为无法与李某继续正常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2022年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一儿一女均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两个孩子大学毕业为止。但是李某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尚未破裂,幼子才18个月,王某没有独自抚养孩子的能力,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020年4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后,王某与李某目前现居同一地址,无法提供二人已经分居的证据。结合王某与李某婚生子才18个月的年龄,亦无法认定王某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分居满一年的情形。二人自2005年结婚,至今已经17年有余,李某庭审中称与王某的感情尚在,且明确不同意与王某离婚。王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李某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王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虽然多次提出离婚诉请,但是结合庭审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背对背”调解时了解的情况,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基础尚在。原告起诉时正值哺乳阶段,无论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均需要另一半的协助与支持,提出离婚只是一时冲动。据此,本案虽以判决形式确定案件结果,但是原告方并未提出上诉,亦未再次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不仅限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子女的抚养。除了物质方面的需要,子女更需要的是父母的陪伴及关爱。夫妻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互关爱,理性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家庭建设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多年来,绿园法院在办理家事纠纷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推进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变和创新,在案件中实现情理法相统一,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编辑:李雪、李昂
审核:孙晓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6 16: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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