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却不配合。业主“有车却无桩”十分苦恼。那么物业到底有无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孟某购买了一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欲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供电公司要求出具物业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而后王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物业公司始终以车库电容量不足、周边业主不同意、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孟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施工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充电桩的安装。
庭审现场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不让孟某安装是出于安全考虑,物业问询了周边19个车位的业主,9户不同意,5户同意,64%的业主不同意安装。根据长春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颁布关于充电桩的意见,需要征询周边业主同意,人防办、电业局、消防办等部门同意才可以安装。而且由于春季用电量过大,导致电梯等设备经常停止运行,所以物业没有同意进行安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施工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故物业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孟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其次,用电人在生产生活中因用电需求扩大,原有用电容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向供电人申请电力增容。可见,小区用电容量不是物业的服务内容,而是供电人的供用电合同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以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孟某对其车位享有专有物权,在其专有区域安装充电桩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公司关于“周边业主不同意”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应当承认,安装充电桩的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也正是因为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允许孟某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放任、放弃对小区充电桩的维护和管理。不过,风险和安全隐患不是拒绝新生事物和新技术的理由,在孟某安装的充电桩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物业公司没有充分理由拒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孟某出具允许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原告孟某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编辑:李雪、李昂
初审:张季
复核:孙晓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6 14: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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