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
该篇判决文书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推荐报送,撰写写人及案件承办人均为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季法官。我院审管办(研究室)审查后,认为该篇判决文书审理思路清晰,释法明理到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报送优秀裁判文书的条件。
裁判要旨
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合法的婚姻家庭是纯洁的,受国家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不容他人插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众所周知,在信息网络社会,在年龄相仿的异性之间转账521元、521.21元、1314元、1314.21元,是一种爱意表达。这种爱意表达行为,在未婚的恋爱男女之间,已婚的夫妻之间,母子、父女、兄弟姐妹之间无可厚非,也符合这个社会的善良风俗。但是,本案被告作为有妇之夫,不是向合法妻子转账521元、1314元等以表达“爱意”,而是向婚外异性转账,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根据社会经验法则,若称是民间借贷行为,令人实难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两被告之间转账521元、521.21元、1314元、1314.21元带有特定网络含义款项的行为,是对与的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认定无效。2020年3月8日,两被告转账888.88元,数额本身不构成爱意的表达,但转账的日期为三.八妇女节,亦应认定无效,应当返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31 2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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