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督察部门问题线索处理工作流程(试行)
为规范省法院督察部门问题线索处理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 线索受理
第一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来访等方式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处理,依照本流程办理。
第二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归口受理举报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举报:
(一)向督察部门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向督察部门设立的举报箱投递举报材料的;
(三)到督察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四)拨打督察部门举报电话反映的;
(五)向人民法院举报平台等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六)通过督察部门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督察部门应当受理范围的举报,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三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举报:
(一)法院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法办案或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公序良俗的;
(二)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的
(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十个严禁”、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的;
(四)违反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五)其他应当由督察部门受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
(一)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二)没有反映被举报对象具体问题的;
(三)反映的问题与被举报对象没有关联,或者没有反映实质内容的。
(四)反映的问题与组织已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明显失实的。不予受理的材料不作为问题线索,不作为回复廉政意见的依据。
第五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负责处理对院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中级法院及其副院级领导干部、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省法院督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第六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收到属于下级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举报,一般应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对重要来信,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发函指定下级法院办理并要求反馈结果。
省法院督察部门收到属于上级法院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径送本院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法院督察部门。
第二部分 登记分流
第七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应对受理的举报及时登记、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信件来源、被反映人基本情况、案号、反映的主要内容、领导批示、转办情况、处理结果等。对于非违纪违法类举报可以酌情简化登记。
对于首次群众来信,登记录入的内容应当准确、详细、完整;对于反映同一事项的重复来信,可以简化录入。
第八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对于收到的举报,应逐一研判分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违纪违法类:反映全省各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具有可查性的举报。应当认真甄别、妥善处理反映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判工作职责与举报人诉求案件救济相交织的举报,应当把违纪违法线索翔实、可查性较强的举报,列入违纪违法类线索。
(二)涉诉信访类:反映对具体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程序问题、证据采信问题、对结果不服等属于立案审判执行业务范畴的举报,以及对于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有关诉求的举报。对于以法院领导干部、法官干警违规违纪问题为名,但没有列明任何具体违纪违法事实,实质上是要求解决涉诉信访类问题的举报,应当列为“涉诉信访类”。
(三)重复举报:举报人、举报对象、举报问题同一,重复反映的举报。对于举报内容基本相同的群体举报可以酌情列入“重复举报”。
(四)范围外举报:反映内容不涉及法院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其他举报。
第九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一般应当在收到线索15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线索反映的问题性质等,按照以下方式对问题线索材料及时进行分流,线索材料分流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流转签收手续,确保全程留痕。同一举报涉及多人的,按照其中职务或者职级最高人员的管理权限移送:
(一)属于督察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由督察部门进行办理;
(二)应由各级纪委监委处置的违纪违法类举报,转交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
(三)应由各级纪委监委派驻同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处置的违纪违法类举报,转交相应法院纪检监察组;
(四)应由本院机关党委(纪委)处置的违纪违法类问题线索,转交本院机关党委(纪委);
(五)涉诉信访类举报,转交本院信访部门或直接转交原案件办理部门处理;
(六)对于反映轻微司法作风问题或举报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问题但未提供明确证据的,可以转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或原案件办理部门处理;
(七)重复的违纪违法类举报,留存备查,经审批后集中销毁,不再分流转办;
(八)范围外线索和其他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较为特殊、敏感的违纪违法举报,可以按照不登记、不讨论等严格的保密要求,径送本院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阅处。
第十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应当将违纪违法线索材料和其他需要呈报领导的线索材料,及时录入“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系统,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部分 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反映省法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举报线索,由省法院督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查或转办。
对于反映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问题的线索,一般应移交所属中级法院督察部门办理,经督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省法院督察部门也可以对反映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问题线索直接进行核查。
对于转送下级人民法院的举报件,要加强督促检查,可以采取依托网络平台追踪运行轨迹、抽查、通报、问责等方式,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举报件办理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开展核查或初步核查前,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材料、视听资料、案卷材料等;
(二)检查相关物品、场所;
(三)要求相关单位(部门)、人员提供情况或者如实作出书面说明;
(四)要求被举报人对举报所涉问题如实作出书面说明;
(五)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证人谈话;
(六)其他必要的核查方式。
第十四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在开展核查工作中,需要认定立案审判执行案件裁判是否存在问题的,经院领导批准,应当通过审判管理部门将案件交相关业务部门评查,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评查意见。
第十五条 开展核查工作应当二人以上进行。
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由被谈话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十六条 核查工作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应当撰写核查报告或填写《问题线索核查反馈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告或核查反馈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核查情况及结论;
(四)处理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对经省法院督察部门核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的,作了结处理。必要时,应当向被反映人及其所在部门说明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经省法院督察部门核实,被督察部门或被反映人虽有违纪违法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督察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
(一)对被督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整改;
(二)与轻微违纪违法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轻微违纪违法人员作出检查;
(四)建议对轻微违纪违法人员的工作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五)在一定范围内对轻微违纪违法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六)责令轻微违纪违法人员退缴或者退还违纪违法所得。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经省法院督察部门核实,被督察部门或人员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问题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问题可能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机构)处理,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院党组对工作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三)问题涉及法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法官应予以惩戒的,按照《法官惩戒程序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省法院督察部门管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作暂存备查处理: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可查性,但不宜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的;
(二)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但相关重要涉案人员经过查找,一时难以找到的;
(三)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查,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又难以深入开展核查工作的;
(四)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收到新的问题反映的;
(五)因被反映人年龄过大、身体条件较差等因素不宜开展核查工作的;
(六)举报人来信反映问题证据线索不明或无可查性线索,又未能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的;
(七)举报件的核查处理需以其他举报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
(八)案件正在审理中,举报中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涉案人员违纪违法的;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存的。
省法院督察部门对暂存的举报件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复审,发现暂存原因消失的,应当及时启动调查。
第四部分 反馈归档
第二十二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对于通过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等网络平台受理的群众举报,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答复。
第二十三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要认真审查下级法院的核查处理结果,不同意核查处理结论的,应要求下级法院进行补充、完善或重新核查。
第二十四条 核查处置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并提供确切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的举报。举报材料虽未署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能够联系到举报人并可以核实举报人身份的,视为实名举报。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举报人对举报事项予以否认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第二十五条 实名举报的反馈工作应坚持“谁核查、谁反馈”的原则,无论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查实,均应按照本工作流程进行反馈。
反馈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做到文明有礼、用语规范,耐心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力争停诉息访。
对因态度恶劣、言语失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引发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反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当面反馈、书面反馈、电话反馈等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对于重大敏感或涉及舆情的线索,应按照“三同步”原则,反馈前做好相关工作预案。
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办理周期较长的问题线索,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进展情况,减少其因不了解情况产生误解而引发重复、越级举报。
第二十七条 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的,反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应当做好工作记录。线索办结后,应及时更新问题线索台账。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处置完毕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处置。
第三十条 省法院督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汇总报告制度,认真排查梳理举报件,做好分类统计及分析研判,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适时向相关法院或者部门提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意见建议。
第五部分 纪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法院督察部门、院机关各部门负责办理违纪违法线索的工作人员,若与违纪违法线索、举报人等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违纪违法线索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受理处置问题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隐匿、处置问题线索;
(二)不得跑风漏气或者失密泄密;
(三)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四)不得采取违反纪律法律的核查手段;
(五)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得故意夸大或者缩小违纪事实;
(六)不得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请吃、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全省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各级法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勤编制人员和退休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理参照本工作流程执行。
对全省法院聘用制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理,可以适用本工作流程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流程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7 17:25:1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