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22)吉0106司建2号
长春市司法局:
本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公证债权文书出现笔误、错误。有的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前未认真核对,误将“长春某专用车厢有限公司”写成“长春某专业车厢有限公司”;有的公证机构在引用法条时引用已失效或已修改的法条,或引用的法条与公证内容无关;有的公证机构在书写利息计算方式未予以明确,或将利息一并纳入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的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信函核实方式却未填写通讯地址。
(二)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公证员出具执行证书时未全面地对债务人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有的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证机构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有的公证机构拒绝当事人调取公证卷宗,只接受法院当场调取,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本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是未经司法审判而经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的执行,因此,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执行证书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具有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为分析上述问题成因,本院组织人员对本院近几年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进行调研,总结如下:一是公证流程不健全、不规范;二是对公证机构的监管不到位;三是公证人员履职尽责能力不足,为民服务意识不强。
为提高公证制度的权威性,促进公证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降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难度和阻力,本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公证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仅是一种事后审查,要使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立足于公证机关自身,持审慎、细致、负责、公正的态度去核实债权文书,规范公证程序,从根本上杜绝“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建立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程序”。主要是统一对债权文书的审查标准、证据固定标准和审查程序,便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和公证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为民服务意识。明确公证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加大对公证员的考核监管,并加强对公证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使其准确把握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定条件、适用范围和公证程序,为群众提供优质公证服务。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本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联 系 人: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沈影
联系电话:0431-88559643
联系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655号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5 00:42:07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