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类文明进程的标志,必须保证婚姻的合法性,加强法律对婚姻问题的调整。行政法进一步落实《婚姻法》有关规定,按照婚姻登记的要件要求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涉及离婚、继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甚至影响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关乎个人幸福与家庭稳定。近年来,在法院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因婚姻登记错误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断发生。为规范民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行为,我院拟向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发出司法建议,现对近三年来类似情况整理分析,调研如下:
一、涉错误登记导致的行政争议情况及案件特点
2021年至2023年,绿园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8件,其中涉及错误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5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4.24%。虽然案件数量占比较小,但此类案件均影响了当事人办理登记,情绪都比较急躁,容易产生信访和舆情。
导致此类行政诉讼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虚假的登记材料欺骗民政机关作出登记,例如,谎报年龄、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应当被撤销,并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因为信息壁垒限制,民政机关无法取得当事人确切婚姻情况而导致的错误登记,比如,有的当事人通过改名、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申请补发结婚证而导致的重复登记。
就提起错误登记行政争议的当事人看,均为婚姻登记的相对人,均认为民政机关婚姻登记存在问题,诉讼请求均为要求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或者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年份(年) | 受案数(件) |
2021 | 3 |
2022 | 0 |
2023 | 2 |
表1 2021-2023年错误婚姻登记行政案案件数
二、涉错误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不诚信及对婚姻的不重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可以随心所欲选择自己的婚姻状态,无须承担过多的责任和社会舆论压力。因此人们对婚姻态度随意化、淡漠华,使用虚假信息等骗取婚姻登记等严重失信行为层出不穷。
二是对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力度不够。民政机关在进行登记之前应当进行事前审查,考察当事人的情况及材料真实性,基于效率和对婚姻登记双方的信任,事前审查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可供民政机关纠正的事后审查权限和程序缺失。还存在其他一些特殊问题需要民政机关事后审查解决,却无法律依据。
三是存在信息数据壁垒。户籍地婚姻登记体制在信息、通讯技术不发达的过去,可以防止婚姻登记管理上的一些漏洞,避免不法人员钻空子违反婚姻法规进行重复登记,从而保障婚姻登记安全性。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流动人口的规模十分庞大,这一婚姻登记政策弊端越来越突出。各级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不能共享,使得民政机关难以核查当事人真实信息和婚姻登记信息。
三、错误登记类争议处理情况
受理此类纠纷后,法院以行政机关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为载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使民政机关重新掌握案件事实,从而重新调整了登记行为。
三、对民政机关的建议
在申请人恶意欺诈的情形下,即使民政机关严格进行审查,由于登记的时限性、效率性要求,也可能无法识破当事人的非法意图,从而产生了错误的登记结果。这种情况虽然不是民政机关过错,但是登记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六)明显不当的。鉴于争议处于诉前调解阶段,为高效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向婚姻登记处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婚姻登记处撤销之前办理的婚姻登记。
四、法院的司法对策
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搭建沟通平台。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处理原则,联合检察院、民政部门在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面协同施策,针对问题导向,与民政机关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协议,最终由民政机关撤销错误登记。
多向联动,共建纠纷实质化解机制。统筹多方力量参与,协同人大、政协、政法委、综治办形成常态化议事沟通协调小组,以行政协调化解中心为基础,采用司法建议形式及时纠正民政机关在登记时出现的错误。注重强化诉源治理,推动“存量”问题妥善处理,严防“增量”问题产生,积极推动婚姻登记纠纷妥善解决。
规范统一,提升纠纷实质化解深度。运用审判经验打造调解规范。运用化解经验制定机制规范。运用司法建议促进行为规范。与当事人提前沟通,在行政矛盾激化之前了解行政争议的症结,做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减压阀,做好事前预防。
2023年6月12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30 16: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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