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 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救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 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像的;
3、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 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缴费账户
户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账号:0710434011015200022741
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景阳支行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655号
邮编:130062
传真:0431-87627194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6: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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