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自诉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11-19 15: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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