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深度剖析,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与住院医疗补贴险,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期限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2021年7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经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王某妻子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始终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赔。王某妻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这起事故是因为被保险人王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的,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案涉保险责任免除事项第七项的免责事由,不应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案件的闫法官通过仔细分析、核实证据查明,王某属于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原因。根据原告所投保的险种,该保险第五条责任免除,其中第七项,“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王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免责条款。
但闫法官通过详细的调查了解,发现了问题所在。王某生前的投保行为系某业务员通过网络平台代为操作,被告并未尽到提示义务。此案所涉保单为电子保单,被告出示该险种的操作流程,需点击“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程序,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在投保时在该免责条款处有电子签名,也未举证证明以网页、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对免责条款向王某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0万元。
绿园法院始终坚持大力培育司法良知,注重能动司法,转变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判决,真正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让司法良知体现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
编辑:李雪、李昂
初审:闫雪莲
复核:孙晓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6 17: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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