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强化院庭长办案职责,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中所称的院庭长是指经过吉林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进入法官员额的本院院长、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
2、院庭长应当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回归法官角色本位,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带头办理案件。
3、院庭长办理案件主要是指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
4、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理案件。
5、院庭长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6、本院院长承办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的5%。
7、其他入额的院领导承办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的30%。
8、庭长承办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的70%。
9、院庭长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或者因审判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或者因承办案件类型不同等原因,需要调整院庭长办案指标的,应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后,由本院审管办报上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10、一人担任数个职务的,按照级别高的职务确定承办案件指标。
11、院长承办案件应当结合院长专业背景、个人专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当重点承办下列案件:
(1)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2)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的案件;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7)应当有院长承办的其他案件。
院长在承办上述案件无法达到办案数量指标时可以承办其他案件。
12、要建立完善保障院庭长依法办案的工作机制,为院庭长办案配备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分担审判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13、院庭长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担任审判长,并依据合议庭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裁判。合议庭成员多数人意见与院庭长意见不一致的,院庭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长也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14、院庭长办案应当注意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注重结合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15、院庭长应当完成年度办案数量指标,对完不成年度办案数量指标等情形,符合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相关规定的应当退出员额。杜绝弄虚作假、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6、未尽事宜和最终解释权,由本院院党组决定。
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5 12: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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